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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農墾職業(yè)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4-11-19 點擊數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校管理行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黑龍江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處分(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黑龍江農墾職業(yè)學院學生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學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職(??疲W生。

第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本規(guī)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五類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尚不足以給予處分,應當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批評教育和通報批評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處分:

(一)違紀后推卸責任,拒不承認錯誤,態(tài)度惡劣的;

(二)掩蓋、隱瞞違紀事實或有故意干擾、妨礙查處工作行為的;

(三)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四)強迫、唆使他人實施違紀或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五)對檢舉人、證明人或知情人進行誣陷、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六)違紀群體的主要責任人;

(七)勾結校外人員實施違紀行為的;

(八)有其他應給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分或減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確有悔改表現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檢舉他人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配合學校查處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或態(tài)度積極的;

(四)有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基礎上,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基礎上,給予較輕或者減輕的處分。

學生的一個違紀行為違反本規(guī)定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學校教學考試規(guī)定、擾亂教學考試管理秩序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的,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1.累計曠課6至18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累計曠課19至3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累計曠課31至42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累計曠課43至7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連續(xù)曠課兩周或一學期累計曠課80或以上學時,可以給予退學處理。

學生無故不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每次按曠課1學時計算;上課、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集體活動遲到、早退3次,按曠課1學時計算。

(二)代替他人上課或由他人代替本人上課的,給予雙方當事人記過處分;組織他人代替上課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違反課堂紀律,擾亂課堂正常教學秩序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四)違反考場紀律、擾亂考試秩序,視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1.未按規(guī)定攜帶考試證件,未經允許,仍私自參加考試的,給予警告處分;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2.已超過考試入場時間,仍強行進入考場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3.進入考場后不執(zhí)行監(jiān)考人員指令,干擾考場秩序,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4.未按規(guī)定使用答卷筆、書寫個人考試信息或在答卷上做標記及涂寫與考試無關、不文明內容的,給予警告處分;

5.交卷后在考場內外逗留、喧嘩,影響他人考試不聽勸阻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6.違反考場紀律,發(fā)生侮辱、謾罵、誹謗、威脅等手段打擊、報復監(jiān)考工作人員或舉報人,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7.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材料、通訊設備等進入考場至座位,在桌椅、附近墻面或身體等處有考試相關內容的,借故離開考場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等行為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8.抄襲或協(xié)助他人抄襲有關考試內容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9.在考試后以不正當手段更改考試成績或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0.有其他各種手段抄襲、作弊或竊取試題行為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九條 學生在國家教育考試、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或經省級考試機構認定的考試中,違反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本規(guī)定的第八條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條 學生有策劃、慫勇、參與打架斗毆、提供器械、出據偽證等行為的,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的肇事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二)參與打架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三)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tài)發(fā)展,或在打架現場站腳助威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四)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五)持械打架或為他人提供器械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六)策劃打群架或打群架(三人以上)為首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七)勾結校外人員到校打架或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后又報復打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八)有其他尋釁滋事、酗酒鬧事等打亂校園秩序行為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有偷竊、騙取、搶奪、敲炸勒索公私財物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在調查過程中,知情不報或出偽證影響調查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有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以上處分;故意破壞安防設施的,可以給予加重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有參與或組織賭博等行為的,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參與賭博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二)組織聚眾賭博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三)對聚眾賭博知情不報或為他人賭博提供賭博工具、場所等方便條件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四)多次參與賭博經教育不改或勾結校外人員在校園內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guī)定,擾亂公寓管理秩序的,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無故不按時歸寢,學期內累計達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晚歸滋事擾亂公寓管理秩序,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二)不按規(guī)定刷卡進入學生公寓且不聽管理人員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刁難、謾罵或者毆打管理人員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寢室衛(wèi)生不達標,經教育批評仍不改正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無故夜不歸寢者,給予記過處分;處分期內再次發(fā)生無故夜不歸寢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公寓關門后,私自逃寢或不聽勸阻強行外出夜不歸寢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學生公寓寢室內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私拉亂接電線等違反公寓消防、用電、安全等相關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六)故意妨礙管理人員正常在公寓開展工作、不服從正常管理或有替寢行為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七)未經批準,擅自調換寢室或強占寢室、床位,經教育拒不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八)在公寓內飼養(yǎng)寵物,經勸阻仍繼續(xù)飼養(yǎng)的,暫時沒收寵物并妥當處置,給予警告處分;

(九)違反規(guī)定向公寓寢室內帶酒或在公寓寢室內喝酒的,視情況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十)未經批準,擅自留宿校外人員住宿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一)有其他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guī)定,擾亂公寓管理秩序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有擾亂校園管理秩序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擾亂教學樓、圖書館、食堂、會場等公共場所正常管理秩序,經勸告不聽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二)在校園內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或超速行駛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三)未經批準在校園內從事各類經營性、廣告性等活動,經教育批評仍不改正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四)未經允許以學校、集體等名義進行無照非法經營或經濟活動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五)故意挪動、隨意開啟或破壞安防設施、交通標志等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六)妨礙、拒絕國家公務人員或學校教育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guī)執(zhí)行公務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七)在實習期間,有違反學?;驅嵙晢挝坏南嚓P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八)從事或拉擾他人參與非法傳銷或校園貸活動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九)糾纏或者騷擾他人,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十)冒充家長請假或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等故意弄虛作假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十一)有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他違禁品或為其提供便利條件或知情不報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十二)有其他擾亂校園管理秩序行為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失信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冒用學?;蛩嗣x,侵害學?;蛩苏斃?,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有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資助金、先優(yōu)榮譽等行為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三)有轉借、偽造、冒領、冒用學生證、校園卡等證件,私蓋、偽造公章,偽造簽字、請假條、成績單等有關證明,購買使用偽造的證件等物品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四)有其他失信行為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有違反公民道德規(guī)范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破壞環(huán)境衛(wèi)生、亂扔廢棄臟物,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等綠化環(huán)境,在建筑物或公共設施上亂涂、亂畫、亂寫、違規(guī)張貼等行為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二)隱匿、毀壞或私拆他人郵寄物品或強行占有他人遺失物品,拒不返還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參與觀看淫穢書刊、網頁、視頻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書寫、涂畫淫穢文字、畫像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有侮辱、誹謗、誣陷或以其它方式騷擾他人影響正常學習生活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有在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酒、陪聊等服務的,視情節(jié)給予紀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六)有其他違反公民道德規(guī)范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行為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互聯(lián)網、計算機或通訊網絡系統(tǒng)使用管理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網絡上發(fā)表、傳播有損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不當不實的言論、文章,以及非法文字、音視頻等資料或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謾罵、人身攻擊等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故意制作、傳播或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以及進入他人計算機系統(tǒng),造成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登錄非法網站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盜用他人賬號給予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將本人使用賬號轉讓、租借他人進行使用,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公開、傳播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他人信息與隱私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有其他違反網絡、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tǒng)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有參與非法社會活動,擾亂社會、學校公共秩序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參與、組織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打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管理秩序等活動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散發(fā)、張貼、投發(fā)非法大小字報、傳單,出版、傳播非法刊物,收聽、觀看、持有、傳播非法音視頻,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不當言論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違反學校學生社團管理規(guī)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的活動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影響及后果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組織、參加非法傳銷、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動,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和組織,或參與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六)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七)有其他參與非法社會活動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公開發(fā)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代寫畢業(yè)設計(論文)、買賣畢業(yè)設計(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guī)定和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條 受到紀律處分學生,同時取消其獎助學金評選、評優(yōu)、學生干部任職等資格。

第四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院成立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學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由主管學校學生工作院領導任主任,成員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負責人、學院主管學生工作領導和法律方面專家等組成,負責制定學生違紀處分相關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指導、監(jiān)管、審查和處理學生紀律處分相關事宜。

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處理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批準權限:

(一)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由學院研究決定,學生工作處審查并備案;

(二)開除學籍處分,由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學校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按照學生違紀的具體情況,分別由以下部門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受理和查證:

(一)學生違反教學、考試管理相關規(guī)定的,由教務處負責查證并提供學生違紀的相關材料,報學生工作處協(xié)調學院負責受理;

(二)學生違反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由所在學院負責受理;

(三)違紀事件涉及不同學院學生時,由學生工作處負責協(xié)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學生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由受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學生的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后,提出擬處理意見,連同書面說明和相關材料,提交受理部門專題會議研究按本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做出處分決定,報學生工作處審查并備案;

對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受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學生的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后,提出擬處理意見,連同書面說明和相關材料,提交受理部門專題會議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再提出擬做出開除學籍處分意見,報學校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經合法性審查后,報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學校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 學生紀律處分期限:

  1. 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

(二)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8個月;

(三)記過處分期限為10個月;

(四)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

第二十七條 對學生違規(guī)違紀行為進行取證和查實:

(一)對學生違規(guī)違紀行為,應當收集證據,調查核實,證據包括:

1.當事人陳述、目擊者陳述、管理者(指監(jiān)考人員、行政、后勤、學生管理人員、保衛(wèi)人員、學生等)陳述。當事人陳述事實的書面材料,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專業(yè)、學號、住址等基本情況,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

2.相關原始記錄(指考試違紀登記表,學生考勤記錄,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記錄和登記材料等);

3.錄像、照片、錄音等;

4.相關其他物證等。

(二)對違規(guī)、違紀事實確鑿并有明確依據的,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可以由學院或學生工作處對違紀學生直接按本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做出處分決定。

(三)對事實較為復雜或者情節(jié)較為嚴重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在做出紀律處分之前,受理部門須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調查程序。調查人員應為兩人以上,調查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主要內容應包括調查人員的姓名和職務、被調查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單位、專業(yè)、學號等以及事實情況。調查結束后交被調查人核對。材料中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當允許被調查人進行更正或補充,并由被調查人在更正或補充處簽名或蓋章。調查材料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人逐頁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材料上注明情況,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簽名或蓋章,注明日期。

(四)學生違規(guī)違紀事件發(fā)生后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和聽取學生的陳述、申辯工作;情節(jié)復雜、后果嚴重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完成調查核實的,可延后七個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八條 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處理)決定前,受理部門須告知學生擬處分(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受理部門應充分聽取當事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認真作好筆錄。結束時,當事學生或其代理人應在筆錄上簽字。如果拒絕簽字,由主筆人書面注明并由見證人簽名。學生陳述和申辯后,根據筆錄整理書面報告,附筆錄原件,送交相關部門。

對當事學生陳述和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受理部門或學生工作處須進行復核。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學生提出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做出處分,應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條 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按要求將處分決定書和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簽收單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如不能直接送達的,可以選擇留置、郵寄或公告方式送達。

(一)留置送達:學院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給被處分學生時,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被處分當事學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親屬拒絕簽收處分決定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當事學生仍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在處分決定書簽收單上記明拒收情況,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決定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或者收發(fā)部門,即視為送達。

(二)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決定書確有困難時,也可通過郵局用掛號方式郵寄給被處分學生。郵寄送達應附有處分決定書簽收單。掛號信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處分決定書簽收單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zhí)上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公告送達:被處分學生無法聯(lián)系,或者通過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在材料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三十一條 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應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天內辦理完離校手續(xù),不得以任何借口滯留學校。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相關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章 聽證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學校擬對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時,應告知當事學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學生要求聽證的,必須在得知擬被處分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接到學生提交的書面申請后,經過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在3個工作日內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做出相應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受處分的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后,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接到學生的書面申訴起15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八條 處理學生申訴依據《黑龍江農墾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九條 申訴學生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黑龍江省教育廳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章 處分解除要求與程序

第四十條 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滿前一個月內,可以申請解除處分。

第四十一條 擬解除處分的學生,應當向輔導員提交解除處分申請書,并填寫《黑龍江農墾職業(yè)學院學生解除處分審批表》,經輔導員審查簽字后,報至學院;學院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對擬解除處分學生進行民主評議和考核評價,并形成書面材料提交學院專題會議研究,做出解除處分或不予解除處分的決定,并及時回復學生。

第四十二條 按照學生違紀處分權限,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解除申請,由學院受理審批,報學生工作處審核備案。

第四十三條 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內各方面表現突出,且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提前解除處分的期限不能超過處分期的一半,提前解除處分的程序與正常解除處分程序相同。

第四十四條 學生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解除相關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guī)定是《黑龍江農墾職業(yè)學院學生管理規(guī)定》的配套文件,相關條款與學生管理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學生管理規(guī)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報省教育廳備案后,于2022年9月1日實施。原《黑龍江農墾職業(yè)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學校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負責解釋。